GB 16297-1996
关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目前最新版本及相关信息如下:
一、现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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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核心标准,适用于除特定行业外的所有排放源,包括工业炉窑、饮食业油烟等。该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涵盖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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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排放标准
对火电厂、水泥、钢铁、炼油等行业有专门标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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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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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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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些标准补充了综合排放标准的不足,针对特定行业的污染特征制定更严格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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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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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叉执行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标准不交叉执行,行业性标准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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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执行一级、二级或三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增污染源。
三、最新修订情况
- 该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进行了修订(GB 37822—2019),主要改进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四、其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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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标准 :PM2.5日均浓度限值为35μg/m³(一级/二级),PM10为150μ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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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 :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执行。
五、法律依据
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旨在控制污染物总量,改善空气质量,地方各级政府需将大气环保工作纳入发展规划。
注 :部分早期搜索结果(如2001年、2012年)提及的版本已过时,实际执行中以最新修订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