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疾病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形式和特点:
一、主要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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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
提供全面医疗服务的机构,设有多个科室,可处理急症、重症及复杂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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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院
专注于特定疾病领域(如肿瘤、心血管等)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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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
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侧重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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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
- 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
二、法律依据与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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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明确医疗机构需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涵盖上述所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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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维度
从规模和服务范围可分为大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等;从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三、核心功能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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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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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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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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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具备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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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作用
承担疾病防控、医学教育、科研等公共卫生任务。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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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性医疗机构 :如学校医务室,仅提供基础医疗服务,不面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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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场地、设备、人员等要求。
医疗机构是一个涵盖多种形式、具备专业资质、依法运营的卫生服务体系,是保障公民健康的重要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