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模医保的待遇政策,综合全国及地方性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参保范围
全国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含退休劳模)需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报销标准
-
住院费用 :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
全国劳动模范:全额补助
-
省部级:80%补助
-
省先进生产(工作)者:60%补助
-
市级:50%补助
-
-
门诊费用 :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补助。
-
-
特殊群体
- 6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补充医疗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
部分城市(如哈尔滨、杭州)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重大疾病团体保险,覆盖7种重大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等),每人每年保费300元,最高赔付1万元。
-
经济困难补助
-
单位经济困难时,可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解决医疗负担;
-
因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劳模,可获得生活特别困难补助。
-
三、其他待遇
-
荣誉津贴
-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50元(1989年前获称号者增加50元)
-
省部级:每月120元(1989年前获称号者增加30元)
-
市级:每月80元(1990年前获称号者增加20元)
-
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300元。
-
-
住房保障
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可选择地段优先。
-
医疗保障资金列支
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财政困难地区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注意事项
-
部分政策(如哈尔滨市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地方性试点,覆盖范围有限;
-
劳模需通过当地总工会或相关部门申请医疗补助;
-
若单位无法承担费用,可申请财政专项支持。
以上政策综合了全国性规定与地方实践,具体待遇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