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保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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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医保报销,报销比例如下: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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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保障:我市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甲类和乙类,目前,共计78种,其中,甲类16种、乙类62种。职工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85%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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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在职职工在烟台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为:在一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75%、二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65%、三级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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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为方便参保职工门诊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市医保局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中选取适宜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条件明确的药品,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目前有44种。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的药品时,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的合规药费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年度基金报销金额与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合并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不计入参保职工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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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额救助金保障:职工大额救助金是对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25万元)以上部分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报销的医疗保障制度。职工大额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初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大额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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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病保险保障: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60万元。
以上就是烟台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请注意,这些政策可能会随时间而调整,建议定期关注官方发布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