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3月眉山市实施的《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一、参保范围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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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参保范围
取消了“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灵活就业人员暂缓纳入职工医保”的限制,允许其无障碍参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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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缴费基数
- 缴费基数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省平工资)的60%,最低缴费基数由4071元/月调整为3908元/月(单位2931元/年,个人977元/年),每人每年少缴1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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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缴费年限
- 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本省缴费年限满10年”。
二、待遇标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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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提升
- 住院报销比例整体提高3个百分点,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再提高5个百分点,且一个自然年度内仅付一次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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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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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按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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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123.29元/月,年度支付限额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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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统筹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800元,退休人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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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2025年集中缴费期间启动,对住院或Ⅱ类门诊慢特病的自付部分按90%报销,年度封顶线90.2万元。
三、其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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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费率降低 :从3%降至2%,年度缴费金额约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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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调整 :2023年3月起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缴费比例调整为职工医保8.3%-8.8%,灵活就业人员8%。
四、管理机制
- 实现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管理、基金合并运行,降低管理成本。
以上调整旨在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具体细则以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