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 后,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机关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 “三证合一” 企业登记信息,在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税源户籍管理。
对于已实行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 “黑名单”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