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报销人群
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人员。
报销范围
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等门诊费用,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都可纳入门诊统筹报销。
报销标准
- 起付标准:200元。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计算,并非每次都需要超过起付标准才报销。
- 支付限额: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10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 支付比例:
- 在职职工: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 退休职工:在上述相应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
- 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70%。
- 在职职工:
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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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点医院报销:
- 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在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医。
- 具体流程:挂号 → 门诊医生开处方、检查检验单 → 收费室即时报销 → 取药、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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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点药店报销:
- 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居民身份证在定点药店购药。
- 具体流程:凭处方或电子处方 → 即时报销 → 取药。
不予报销的情况
-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应由第三方负担的。
- 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在境外就医的。
- 已享受职工住院、门诊慢特病和特殊药品报销等医保待遇保障,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
- 非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支付的费用。
其他相关政策
门诊特定药品报销
河南省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相关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条件的已支付医疗费可追溯报销。门诊特定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癌症、罕见病等重特大疾病的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适应症明确、价格较高、适于门诊治疗的国家谈判药品。
职工医保二次报销
河南省在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标准缴费后,如果生病住院,在医保报销后,没有报销的部分可以二次报销,每年最高可额外报销10万元。
以上政策可能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医保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如有需要,建议直接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查询最新的医保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