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缴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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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其中首次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间为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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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职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并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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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办法:补缴金额到账后,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对应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并根据补缴基数按补缴对应年月参保人员所属年龄段及划账比例记载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作为办理补缴年度实际应划账户金额,待结算年度末账户清算后结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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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2021年10月1日后,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线上缴费或经办银行柜面缴费方式)对本自然年度内的未缴费月份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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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对应期间的医疗费用。补缴不视作连续缴费。服刑期间不得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若符合医保待遇部门断缴补足后享受医保待遇规定的人员、需对跨年度断缴月份进行补缴的,应至参保关系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补缴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缴条件、基数及比例、记账办法、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及时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维护其医疗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