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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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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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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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则超过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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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基金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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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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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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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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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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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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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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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其他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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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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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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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
这些政策为2001年北京市的医保制度奠定了基础,并规定了医保缴费、基金构成、缴费年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