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关于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 质保金定义 :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法律依据 :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质保金的定义、预留、返还及相关争议处理程序。
- 预留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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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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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比例通常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
- 缺陷责任期 :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退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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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的时间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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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程质量合格且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质保期满后的30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
- 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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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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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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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 争议处理 :
-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争议处理程序进行约定。
这些规定为工程质保金的管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了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得以落实,并规范了质保金的预留、返还及相关争议的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