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泸州市泸县医保报销比例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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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 住院报销
- 统筹地区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700 元,报销比例为 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600 元,报销比例为 85%;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500 元,报销比例为 90%。
- 统筹地区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900 元,报销比例为 45%(临时外出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为 5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 900 元,报销比例为 60%(临时外出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为 7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为 70%(临时外出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为 80%)。
- 门诊报销:年度起付标准为 200 元,在职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 60%、50%,退休人员年度起付标准为 150 元,在上述两类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 20%。
- 两病报销: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但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的,备案后可享受 “两病” 用药保障,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 200 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 300 元。
- 特殊疾病门诊:I 类病种实行目录制管理,起付按病种设定,按病种分别设定年度报销限额;II 类病种中 15 种重症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 II 类病种管理的,患多种 I 类病种的,可以申报两个病种,按照病种分别计算报销限额累加计算待遇,其他 II 类病种暂按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 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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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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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 统筹地区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800 元,报销比例 6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400 元,报销比例 8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
- 统筹地区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45%(临时外出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为 5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60%(临时外出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为 70%);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70%(临时外出急诊抢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报销比例为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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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为累计超过 300 元部分开始报销,报销比例为 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 元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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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报销: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物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 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高血压 200 元 / 人、糖尿病 300 元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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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优惠: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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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泸县不同医保类型的报销比例各有差异,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根据医院级别和就医地有所不同,门诊报销设有起付标准且不同机构报销比例有别,两病报销有相应支付限额和比例规定;居民医保住院报销同样依医院级别和就医地而异,门诊统筹有起付标准和年度限额,两病报销也有支付上限,同时对特殊人群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