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710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517元/人月。
截至当前时间(2024年9月),黑龙江省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新指导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17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3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