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受贿案件中,若受贿方拒不承认,可通过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关键证据调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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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追踪
通过银行交易记录、大额现金存取记录等追溯资金流转路径,尤其关注受贿方账户短期内异常资金变动或与其收入不符的存款。
示例:若受贿方名下账户在特定时间点出现大额现金存入,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解释,可能作为间接证据。 -
电子证据固定
调取通讯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监控录像、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确认受贿方与行贿方的接触时间、地点及可疑对话内容。 -
证人证言收集
获取行贿方、利益相关第三方(如中间人、同事)的证词,与物证、书证形成证据链。 -
财务异常审查
核查受贿方财产状况,若发现其资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无法合理解释来源,可依据《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指控。
二、司法调查手段
- 侦查措施
包括搜查住所/办公场所、查封涉案物品(如装现金的容器)、技术侦查手段(如通讯监控)等。 - 逻辑推理认定
结合行贿动机(如项目中标、职务调整)、受贿方职权范围与行贿方获利的关联性,进行事实推定。
三、证据效力判定标准
- 单一证据(如仅有行贿方供述)不足以定罪,需多类证据相互印证。
- 证据链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方可定罪量刑;证据不足则须依法释放嫌疑人。
四、实务难点与对策
- 现金匿名性
可通过行贿方提取现金的凭证、包装物指纹鉴定等补充证据。 - 双方串供否认
重点突破利益链薄弱环节(如中间人、会计等),或利用电子支付关联记录(如行贿方取现前的转账记录)进行反推。
(注:以上调查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取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