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 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 ,具体如下:
-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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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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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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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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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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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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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得利人、受损失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善意得利人和恶意得利人的责任进行了区分,并对第三人返还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