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搜索材料,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当得利的一些核心观点和裁判要点: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 1.一方获得利益:得利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
- 2.他方受有损失:受损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遭受财产损失。
- 3.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利人的得利与受损人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4.没有法律根据: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裁判要点
1.刑事犯罪与不当得利不能同时主张: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2.举证责任:在不当得利纠纷中,被告(得利人)应举证证明其得利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当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被告承担“具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更为适宜。
5.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得利人因无合法依据而获得的财产利益,以及基于所受利益而衍生的其他利益,也应该一并返还
6.恶意得利人: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7.不当得利与合同关系: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1.案例1: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另一方占有房屋但对“一房二卖”不知情,直到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
2.案例2:在转错账的情况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并支付利息
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得利人应举证证明其得利具有合法依据,否则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