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报账在不同的情境下可能会违反不同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 1.企业层面: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违反内部控制制度:许多公司为了管理方便,会制定内部规定,要求发票在当年报销完成。例如,有些公司规定12月15日封账,之后停止接收发票
- 2.机关事业单位层面:违反预算管理要求:按照预算管理的基本规定,一个会计年度的费用应在本年度核销,不允许跨会计年度核销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该制度要求一个会计年度的支出必须在本年度支付,不能延期至下个年度支付违反会计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该原则规定同一会计年度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当在本会计年度核算
- 3.税收政策层面: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4.其他潜在风险:财务报表失真:跨年度报销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收支情况税务风险:如果跨年度报销处理不当,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质疑公司隐藏或转移利润
跨年度报账主要违反的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要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及会计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跨年度报销还可能带来财务报表失真和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跨年度报销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