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自主验收完成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验收条件:
-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且验收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
- 符合相关要求:建设项目需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包括建成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如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等。
- 验收程序:
- 编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 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根据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最终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 公开并报备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要先在规定平台公示,公示期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完成上述步骤,项目才算完成验收。
- 监管与核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合法性检查为主的原则开展自主验收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情形,同时对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公开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也会适时组织对部分建设项目 “三同时”、自主验收情况以及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上有所差异。例如,上海市宝山区要求在落实并公示环保措施阶段,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并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吉林省则强调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要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系统提交自主验收相关信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信息审核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