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1000元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结算起点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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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起点的设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即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直接使用现金支付,超过该金额的交易原则上需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非现金方式完成。 -
适用场景
1000元结算起点主要适用于以下经济活动中:-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 各类奖金(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
- 劳保、福利费用;
-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 出差人员差旅费;
-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现金支出。
二、例外情况
以下情形不受1000元结算起点的限制:
- 差旅费:允许携带超过1000元的现金用于差旅支出;
-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支付价款时可直接使用现金,金额不限。
三、库存现金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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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
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3至5天的用量,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可延长至15天内的用量。 -
违规处理
若单位需全额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的款项,需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机制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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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权限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需报国务院备案; -
法规依据
现行条例基于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于2011年修订后沿用至今。
五、与其他法规的关联
《反洗钱法》虽未直接限制现金交易金额,但要求金融机构对单笔或累计达数十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进行报告,间接规范了大额现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