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的出具单位需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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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环评报告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方环境评价机构 编制。这些机构需通过环保部门备案,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常见的编制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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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地市级环保部门下属的环科院、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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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有环评资质的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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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编制完成后,环评报告需提交至 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即环保局)进行审批。审批流程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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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完成《送审稿》并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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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影响等级(重大/轻度/微小),由市级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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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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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项目需报环保部审批,地方项目一般由省级或市级环保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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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等特殊行业需符合地方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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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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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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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项目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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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通过审批后,需在环保部门网站公示(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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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审批的项目需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