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黑龙江省的医保政策在筹资标准、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和等待期、大病保险政策、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异地就医和药品目录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和改进,旨在提高医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筹资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67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的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402元、187.60元、80.40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的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402元、160.80元、107.20元。
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负担,提高医保的保障能力,特别是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能够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
个人缴费标准
2025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个人缴费标准的增加反映了医保基金面临的压力,但也确保了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和保障水平。
参保缴费期
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各地可将参保缴费期延长到2025年2月底,以适应流动人口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情况。
延长参保缴费期有助于提高参保率,特别是对于春节返乡的流动人口,能够减少因时间紧张而导致的漏保现象。
待遇享受和等待期
普通城乡居民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延长缴费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2025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明确的待遇享受和等待期规定有助于规范医保管理,确保参保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减少因缴费延迟导致的待遇缺失。
特殊人群
在出生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2025年新纳入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当年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参保缴费期限制,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特殊人群的全年动态参保政策体现了医保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确保这些群体能够及时获得医疗保障。
大病保险政策
分段支付政策
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分段支付政策能够更好地分担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特别是对重大疾病患者,能够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连续参保激励和断保约束机制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
连续参保激励和断保约束机制有助于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减少断保现象,确保医保基金的稳定运行。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支付。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政策有助于减轻家庭在生育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家庭,能够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异地就医和药品目录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黑龙江省已实现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确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618所。参保人员可以在备案的就医地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对于流动人口和异地就医需求较大的群体,能够减少因异地就医带来的不便和费用负担。
药品目录调整
2024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91种药品,其中89种以谈判/竞价方式纳入,另有2种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同时,43种临床已被替代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被调出。各地严格执行2024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药品目录的调整有助于提高医保药品的保障范围和质量,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更多、更有效的药品治疗。
2024年黑龙江省的医保政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包括筹资标准、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和等待期、大病保险政策、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异地就医和药品目录等。这些调整旨在提高医保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特别是对于困难群体和流动人口,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