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生态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关于该条例的最新信息。
草原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实施
最新修订
- 修订时间和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最新修订于2024年,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草原的管理和保护,特别是针对草原生态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 修订依据: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
实施日期
- 实施日期:该条例自2024年起正式实施,旨在通过法治手段推进草原资源永续发展。
草原保护和管理措施
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
- 草畜平衡:指草原上生产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 禁牧: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适用于重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等。
草原生态保护
- 多元化补偿机制: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
- 监管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确保草原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草原生态补偿和奖励机制
补偿和奖励标准
- 禁牧补助: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对履行禁牧责任、实现禁牧要求的农牧民给予禁牧补助,标准为每亩6元。
- 草畜平衡奖励:划定为草畜平衡区的草原,根据其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对履行草畜平衡责任、实现草畜平衡要求的农牧民给予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为每亩2.17元。
监督和管理
- 监督检查: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草原权属和承包经营
草原权属
- 所有权:自治区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等。
- 使用权:草原所有权确定后,必须造册登记,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要发给《草原所有证》。
承包经营
- 承包经营期: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 流转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旨在通过法治手段加强对草原的管理和保护,特别是针对草原生态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多元化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等,确保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同时,通过明确的草原权属和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