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遗嘱指定监护的资格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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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格
被监护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具备优先指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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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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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重病、残疾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通过遗嘱指定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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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若父母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履行监护职责,则无需通过遗嘱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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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程序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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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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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需由立遗嘱人(父母)亲笔签名并捺印,见证人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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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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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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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父母健在且能履行监护职责时,不得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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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后,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可协商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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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监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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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级最高 :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优先于其他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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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限制 :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除原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四、争议解决
若对指定监护人存在争议,可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指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被监护人的父母在具备监护能力且被监护人需要时,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