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总则
条例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生育调节
条例中提到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在特定条件下(如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或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计划生育服务
为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条例要求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还规定了农村和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可享受的基本项目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其费用承担方式。
组织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法律责任
条例也明确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调了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经历了多次修正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情况。最近一次修正发生在2021年10月29日,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些信息展示了黑龙江省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框架和具体措施,体现了国家对于人口控制及优化的目标追求,同时也反映了地方立法机关对于中央政策的具体落实和调整。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不仅关注到了人口数量的增长控制,还重视提升人口质量和提供全面的服务支持体系。这表明,尽管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它更注重于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确保每个家庭和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请注意,具体的条款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更新或修改。因此,在需要详细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时,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发布的信息或者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如果有关于条例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