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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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
-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中止妊娠当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 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及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生育、中止妊娠当月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
- 单位为职工参保生育险并且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生育时连续参保2个月以上,孩子出生7个月以后的当年(指顺延年),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 如跨年领取,需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以窗口审核为准。
- 单位为职工参保生育险并且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生育时连续参保2个月以上,孩子出生5个月以后的当年(指顺延年),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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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标准:
- 正常产生育津贴标准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58天。
- 剖腹产生育津贴标准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58天+15天)。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长春市的生育津贴政策。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