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评自主验收的新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自主验收主体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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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依法组织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开。
自主验收前需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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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验收内容
包括工程基本信息、环保设施落实情况、调试效果、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执行情况等。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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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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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竣工日期和调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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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验收工作组(含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代表及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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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测与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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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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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需包含监测数据、工程运行情况、整改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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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会议与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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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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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意见完成整改后,形成最终结论并编制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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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与公示
- 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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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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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验收程序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及信息公开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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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公开报告或弄虚作假的企业,责令公开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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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禁止情形
包括环保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超标排污、重大变动未报批等;
发现问题需立即停止验收并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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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依据 :需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生态类)或行业标准编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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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服务监督 :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报告,但需全程参与监督。
通过以上规定,新制度强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完善了环保部门的监管机制,旨在提升环评验收的透明度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