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遵循《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规〔2019〕4号)的规定。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释: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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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范和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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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高龄津贴补助资金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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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老、爱老、敬老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与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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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高龄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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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比例: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对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30%、50%、70%的补助。全区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申请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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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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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审核: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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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补发:旗县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四、资金管理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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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自治区民政厅提出预算安排资金的分配方案,商财政厅确认后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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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统计并上报享受高龄津贴的实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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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配: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至所辖旗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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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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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发放:补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到高龄老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个人账户,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五、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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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真实:各地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严禁虚报、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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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对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地区,自治区将扣减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的一定比例,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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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保障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