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所的性质和职能需要从管理主体、法律依据和职能定位三个维度进行说明:
一、管理主体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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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主管
强制医疗所的机构性质为 执法机关 ,由公安机关负责主管全国强制医疗所的管理工作。例如,达州市公安局强制医疗所隶属于当地公安机关,属于一级预算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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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部门协同管理
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强制医疗所的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与公安机关形成职能互补。
二、法律依据与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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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明确其作为执法机关的定位,规范了强制医疗措施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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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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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管 :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需要强制医疗的公民实施医疗救治和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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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控制 :对有自伤、危害他人安全或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被强制医疗人员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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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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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通常隶属于当地公安机关,如达州市公安局下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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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包括在职职工、聘用辅警及临聘人员,例如某所强制医疗所共有职工29人。
四、与其他机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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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医疗机构不同 :强制医疗所兼具医疗和监管职能,而普通医疗机构仅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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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利机构不同 :其设立依据是法律规定,针对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自身安全风险的人员,而非提供常规社会福利。
综上,强制医疗所是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的兼具医疗监管与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其性质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