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职工产检假规定如下:
一、产检假基本规定
- 休假性质: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休假方式:无需提前扣减产假天数,产检假与产假(如98天基础产假)相互独立,互不包含。
二、产检次数及休假安排
- 次数限制:无固定次数限制,以医疗机构安排的产检时间为准,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规定每月产检天数。
- 休假冲突处理:若产检时间与工作日冲突,企业不得要求按病假、事假处理,也不得扣减工资。
三、特殊保护措施
- 怀孕7个月以上:企业需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且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
- 保胎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保胎的,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四、企业违规处理
若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员工可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注:以上内容综合深圳市政府文件及劳动保护相关法规,具体执行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