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2025年)
根据搜索材料和最新的政策文件,以下是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最新规定和要求: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要求
- 1.资质要求:零售药店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至少配备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药师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至少配备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2.信息系统要求: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明细、电子票据、药品追溯码及进销存信息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与评估
1.申请流程: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材料是否齐全
2.评估流程: 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核查相关资质、药品管理、财务制度、信息系统等 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 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1.协议管理: 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与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医保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2.日常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并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应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并严格审核处方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3.价格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并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集采中选药品鼓励按中选价格销售,也可以在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5%销售
4.信息系统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做好信息系统对接,确保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明细、电子票据、药品追溯码及进销存信息 未能满足信息系统相关要求的零售药店,不得纳入新增定点;已纳入的定点零售药店需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
5.退出机制: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示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评为一星级或连续三年评为二星级及以下的,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四、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
1.电子处方流转: 自2025年1月1日起,提供门诊统筹、慢特病以及“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将全部通过电子处方中心进行药品外配处方的流转,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定点医疗机构需将外配处方上传至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并打印纸质处方以供患者持证购药
2.处方审核: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负责审核外配处方 处方审核的核心内容包括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以及评估用药的合理性
3.外配处方的流转与监管: 各统筹地区应加快推进信息系统接入工作,确保电子处方能够顺畅流转 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应与智能监管子系统有效衔接,常态化开展合规性审查
五、监督管理与考核
1.内部监督: 定点零售药店应成立内部监督小组,定期对药店的医保服务、药品管理、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
2.医保部门监督: 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考核与奖惩: 制定详细的医保服务考核指标,包括医保政策执行情况、服务质量、费用控制、投诉处理等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结
2025年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在资质要求、申请与评估、日常管理、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退出机制、外配处方管理以及监督管理与考核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