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孕妇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规定,涵盖劳动合同、工作安排、产假及福利保障等方面:
一、劳动合同保护
- 禁止解雇与降薪
- 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严重违规(如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 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或福利待遇,且晋升、评职称等不受影响。
- 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 若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应自动延续至相关情形结束(如哺乳期结束)。
二、工作安排限制
- 劳动强度与禁忌劳动
- 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高强度劳动)或接触有毒有害环境。
- 怀孕7个月以上,禁止安排加班、夜班劳动,并需提供工间休息时间。
- 产检与工作时间保障
- 产检时间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照发。
- 哺乳期(婴儿1周岁内)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
三、产假与生育待遇
- 产假天数
- 基础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 部分地区根据政策延长产假(如部分省份延长至128天或更久)。
- 生育津贴与工资
- 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津贴由社保基金按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支付;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 流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15天假,满4个月流产享42天假。
四、其他权益保障
- 孕期医疗保护
- 若孕期无法适应原工作,用人单位需根据医疗机构证明调整岗位或减轻工作量。
- 法律救济途径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或侵害孕妇权益的,需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赔偿金。
- 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五、特殊情形规定
- 死刑豁免: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执行中发现怀孕需停止死刑。
- 哺乳期保护:哺乳期结束前不得安排夜班或高强度劳动。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权益,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政策。若遇纠纷,建议咨询劳动仲裁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