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江苏省的医疗期规定如下:
一、医疗期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时间限度。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的员工。
二、医疗期的具体规定
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员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三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六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至十年的,医疗期为 九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至十五年的,医疗期为 十二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至二十年的,医疗期为 十八个月;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 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支付比例:
- 连续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 支付;
- 连续工作年限两年以上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 支付;
- 连续工作年限四年以上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 支付;
- 连续工作年限六年以上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 支付;
- 连续工作年限八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100% 全额支付。
最低标准:
-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其他规定:
- 用人单位需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依据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五、重要提醒
- 员工在医疗期内享受的待遇是法律保障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 医疗期的计算和支付需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确认具体条款,可参考相关法规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