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的设置标准涉及人员配置、职责、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设施设备等多个方面。以下是详细的设置标准。
人员配置要求
专职人员数量
- 三级公立医院:编制床位数小于1000张的,配备公共卫生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大于1000张的,每增加200张床位,增加1名公共卫生专职人员。二级公立医院配备公共卫生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昭化区人民医院、青川县人民医院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 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床位数超过100张及以上的,参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设置有住院病区,开放床位数少于100张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公共卫生职能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其余社会办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公共卫生人员。
专业背景要求
公共卫生科至少应有1名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且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少于20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少于10人。
公共卫生科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
负责医院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和预警,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不明原因肺炎及脑(膜)炎或出血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开展监测预警工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传染病防治和管理
负责医院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
慢性病防治管理
落实人口出生和死因监测,承担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及防治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管理
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制定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防护责任制,组织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组织架构
公共卫生科应在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院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协调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落实公共卫生职责。应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含肿瘤)的诊断、监测、登记、报告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
设施设备要求
基本设备配置
- 二级以上医院: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如CT、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血凝仪、麻醉机、胃肠镜、呼吸机、除颤仪、腹腔镜、救护车及消毒、集中供氧等相关设备。
- 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90%的必备医疗设备,包括CT、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血凝仪、麻醉机、胃肠镜、呼吸机、除颤仪、腹腔镜、救护车及消毒、集中供氧等相关设备。
选配设备
包括MR、血液透析机、脑电图仪、血气分析仪、骨密度仪,配备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人员配置、职责、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设施设备等方面。具体要求确保了公共卫生科能够有效履行其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