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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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 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 其他应当在州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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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6%)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如2%)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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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用等。
- 对于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不同级别医院设定不同的报销比例。例如,三级医院为60%,二级医院为70%,一级医院(含社区服务卫生服务机构)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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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 张家界市出台了《张家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旨在通过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来改善门诊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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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 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需要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且要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比如住院时需进行医保登记,合理检查、治疗、用药等。
请注意,上述信息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具体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或查阅最新的官方通知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如果您需要了解最新情况,建议直接联系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访问其官方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