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进行了第六次修正,截至 2025 年 3 月,暂无 2024 年的新规定出台。相关规定如下:
- 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制约生育的措施,包括删除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个数的规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不再计入新组建家庭子女数,新组建家庭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等内容;删除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优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的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 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
- 假期规定:
-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 育儿假: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 产假和护理假: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 180 日;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 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等优待。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退休时享受优待,如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 年 2 月 1 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等。
- 其他措施:
-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担;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补助。
- 减轻家庭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妇女再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务的保障机制,综合采取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综合采取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等措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普惠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