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可以补交,以下是不同情况下的补交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 65 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职工养老保险
- 企业未参保人一次性缴费:现为广东省户籍,至 2011 年 7 月 1 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符合上述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补缴。
- 早期下海人员补缴:1978 年 6 月 1 日至 199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
- 早期下乡知青补缴: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 年至 1982 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等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 “五七” 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不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
-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缴:现为广东省户籍,在 1978 年 6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离开我省各级机关等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
- 用人单位补缴:我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整改后办理补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溯及时间,可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计算,最早不超过我市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时间。
其他情况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缴费年限不满 25 年,或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 25 年但本地缴费不满 10 年,未能享受退休基本医疗待遇的人员,可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 “一件事” 时,申请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