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不过国务院发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乡村医生的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总则
- 目的: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 适用范围: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执业注册
- 注册制度: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注册条件: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20 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不予注册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执业规则
- 权利: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等。
-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等。
- 其他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等。
培训与考核
- 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 2 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 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 2 年组织一次。考核结果作为继续执业、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依据。
一些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如《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承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对乡村医生的管理进行了细化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