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款康宁终身保险交满 20 年后,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和选择:
- 保险责任:康宁终身保险是重大疾病保险,主险为重疾险,可附加两全险。在交满 20 年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没有附加两全险或者两全险未到期,通常不会返还本金。只有被保险人出险重疾、身故,或者两全险期满仍生存时,保险公司才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例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 现金价值:如果选择退保,保险公司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康宁终身保险 99 版为例,不同年龄、性别的被保险人,在交满 20 年后退保,现金价值有所不同。如 10 岁女性投保保额 30 万,20 年后已交保费 108600 元,而保单现金价值为 50370 元,通常现金价值是小于已交保费的,退保会有一定损失。
- 保单权益:
- 借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单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 减额交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继续有效。
- 可转换权益: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合同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原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 4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老款康宁终身保险交满 20 年后,投保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经济状况、保障需求等,综合考虑是否继续持有保单、退保或利用保单的其他权益。如有疑问,可咨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或专业的保险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