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验收报告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一、编制主体及依据
- 编制主体:验收报告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第三方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技术条件,并对结论负责。
- 依据文件:
- 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文件为核心依据;
- 结合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意见。
二、验收内容与合格条件
- 核心验收内容:
-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 设施质量及防治效果(如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等指标达标情况);
- 设施运行、管理及维护责任落实情况。
- 合格条件: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监测和监理资料齐全、可靠;
- 设施按方案要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批复要求,无严重水土流失隐患。
三、资料要求
- 必备材料: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第三方编制的验收报告;
- 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资料管理:
- 所有资料需加盖制备单位公章,明确真实性责任;
- 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符合长期存档规范。
四、验收流程
- 组织程序: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按《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执行;
- 报告表项目参照省级制定的简化规程执行。
- 关键环节:
- 整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后方可形成验收鉴定书;
- 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验收材料,接受公众监督。
五、监管与报备
- 验收合格后需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材料,包括鉴定书、验收报告及监测总结报告;
- 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包括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监测/监理缺失、弃渣场未合规等。
六、特殊情形处理
- 若项目地点、规模或措施发生重大变更,需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重新报批;
- 新设弃渣场需开展减量化论证并编制补充报告。
以上规范综合了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确保验收工作合法合规且有效控制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