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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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费时间:
-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在待遇享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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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生育行为需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具体情形及补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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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报销范围:
- 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顺产、剖宫产等)按限额补助标准报销。
- 妊娠并发症(如心脏病、高血压等)及分娩并发症(如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等)按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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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报销条件:
- 配偶未参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灵活就业职工医保但缴费未满12个月时,可按职工医保基金限额标准报销(顺产1500元、剖宫产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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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限制:
-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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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 生育并发症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报销。
- 流产或引产医疗费用限额补助400元。
三、其他要求
- 生育医疗费用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凭证等)。
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且报销时限一般为分娩后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