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直职工基本医保调整政策》的规定,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满 25 年,女职工满 20 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 10 年。
2001 年 12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2001 年 12 月 1 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1 年 12 月 1 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作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外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作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达到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时,以职工本人退休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最低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明确缴费基数的,以上年度郑州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