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4月9日发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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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资质认定的概念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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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详细列出了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满足的条件,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适应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有效的管理体系等。同时,规定了资质认定的一般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受理、技术评审、许可决定和证书颁发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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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审管理:涉及评审内容与要求、评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以及对评审活动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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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延续及终止:说明了当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变更手续,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6年,并且在有效期届满前需要提出延续申请。还规定了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或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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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包含了有关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以及其他补充事项。
此办法经过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4月2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的。这些修改可能涉及到简化审批流程、调整某些具体条款等内容,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如果您需要最新的具体内容或者具体的条文细节,请查阅最新版本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