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作出调整,以下是其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相关内容:
- 门诊待遇
- 普通门诊:参保城乡居民在全市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 60%,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年度报销限额 150 元。
- 慢特病门诊:参保城乡居民在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根据不同病种设置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管理。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待遇参照城镇职工管理,其中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封顶线的病种,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参照同级医院普通住院,其余病种支付比例为 60%-85% 不等。
- 住院待遇
- 市内住院:乡镇卫生院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4%;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400 元,报销比例 94%;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600 元,报销比例 92%;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900 元,报销比例 90%。
- 市外省内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1200 元,报销比例 89%;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87%;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85%。
- 省外住院: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84%;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82%;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80%。
- 分娩住院: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
- 意外伤害住院:参保城乡居民明确为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其他情形除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外,由医保基金依法依规予以支付。
- 大病保险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2 万元,0-5 万元(含 5 万元)报销比例 60%,5-10 万元(含 10 万元)报销比例 65%,10-20 万元(含 20 万元)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报销比例 8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 1 万元,0-5 万元(含 5 万元)报销比例 65%,5-10 万元(含 10 万元)报销比例 70%,10-20 万元(含 20 万元)报销比例 80%,20 万元以上报销比例 85%。
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3000 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额度最高可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