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主要规范如下:
一、总则
- 制定目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
- 适用范围: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所有船舶,但执行公务的船舶、在航施工的工程船、搜寻救助船及经核准的船舶可例外。
- 主管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实施监管。
二、航路划分
- 主航道
- 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边界由虚拟AIS航标标示)、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宝山南航道(边界由侧面标标示,中心线为分隔线)。
- 辅助航道
- 分为南槽航道下段(中央标联线为分隔线)和南槽航道上段(中心线为分隔线)。
- 小型船舶航道
- 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等,边界由侧面标标示。
三、航行规则
- 分道原则: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
- 小型船舶在外高桥、宝山等航道内应尽可能沿右舷一侧航行。
- 优先通行:重点船舶(如大型货轮)享有优先通行权,保障物流链畅通。
- 拖带船队管理:需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航行计划,并遵守特定航速限制。
四、锚泊管理
- 锚地使用:
- 南槽危险品锚地、横沙东锚地等9处锚地允许抛锚,但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 超时处罚:超时锚泊将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处罚。
五、违法行为与处罚
- 常见违法行为:
- 未按规定航路航行(如进入浅水区或偏离航道)。
- 违章锚泊(超时或未经批准锚泊)。
- 法律后果:相关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扣留船舶等行政处罚,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六、其他规定
- 试航船舶:需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备,并采取安全措施。
- 夜间航行:重点水域实施夜间航行管控,船舶需配备加强瞭望设备。
注意事项:2024年修订版进一步优化了航道利用规则(如“深水深用”原则),建议船舶及时关注航道动态及海事局公告,避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