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参保时间、工作性质及地区政策,具体规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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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前的连续工龄
197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均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直至197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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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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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被招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养老保险的,其上山下乡期间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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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退伍军人 :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军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若退役后自主缴纳养老保险,则该时段不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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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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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规则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用于计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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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计发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均按合并后的总缴费年限计算。
三、认定流程与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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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主体
由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需结合企业档案和个人档案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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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通常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进行,具体时间因地区政策而异。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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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如长沙等地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间为1995年4月,1995年4月前的工龄可能全部视同缴费年限,需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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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核查 :具体工龄需通过社保机构核查个人档案后确定,建议参保人员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五、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及地方性政策文件,如《福建省职工视同缴费工龄有关规定》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具体以参保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