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检假规定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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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休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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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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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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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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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偶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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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天数 :配偶可享受 15天护理假 (如四川、宁夏等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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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如四川)时,配偶可同步享受护理假,夫妻合计至少休假 178天 (含女方产假60天+配偶护理假15天)。
三、产检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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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劳动时间
国家未统一规定产检次数和天数,但明确将正常必要的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以病假、事假等名义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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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计算示例
以怀孕8个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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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6个月每月1天产检假,共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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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个月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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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个月2天(含预产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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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11天产检假 (含预产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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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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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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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
若公司每月仅给予 半天产检假 ,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无锡市地方政策,确保孕妇产检需求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