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医保报销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职工医保
- 门诊待遇
- 普通门诊: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 7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 200 元,报销 6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 300 元,报销 60%。在职职工年度支付限额 1500 元,退休职工 2000 元。
- 慢特病门诊: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在职职工按照 80%、退休人员按照 85% 的比例支付。
- 住院待遇
- 基本医保: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通常较高,在 85% - 90% 左右;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一般在 80% 左右;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在 70% - 75% 左右。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 50% 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0 元。
- 大病保险:职工起付线 16000 元,报销比例 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0 万元;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 8000 元,报销比例 95%,年度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保
- 门诊待遇
- 普通门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70%,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金额 420 元。
-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70%,高血压药品年度支付限额 360 元,糖尿病药品年度支付限额 600 元。
- 慢特病门诊:共 47 个病种,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70%。
- 住院待遇
- 基本医保: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 200 元,报销比例 85%;医保定点一级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500 元,报销比例 82%;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800 元,报销比例 80%;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1200 元,报销比例 65%;省部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2000 元,报销比例 60%。
- 大病保险:普通城乡居民起付标准 16000 元,0 - 3 万元(含)报销 60%,3 - 8 万元(含)报销 65%,8 - 15 万元(含)报销 75%,15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85%。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员起付标准 8000 元,0 - 3 万元(含)报销 65%,3 - 8 万元(含)报销 70%,8 - 15 万元(含)报销 80%,15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90%。
需注意,异地就医等情况可能会对报销比例产生影响,如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