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湖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发布的最新数据制定的。以下是2024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详细一览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50元/天。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30-50元/天。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致残赔偿项目
-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死亡赔偿项目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24年为44932元。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4990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1500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9864元。
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各行业年平均工资不同,具体标准可参考湖北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
赔偿标准的适用
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湖北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适用案件范围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具体赔偿标准根据湖北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城乡赔偿标准实现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