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跨市使用的,以下是具体情况:
- 省内跨市:
- 广东省规定: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可在跨省和省内跨市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使用。如佛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通过展示个人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在已开通省内跨市医保电子凭证个人账户结算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内使用。
- 其他省份情况:除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4 个直辖市外,还有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 23 个省份已经实现省内异地家庭共济。浙江、河南、山东、广东部分实现了省内共济,将于年底前全部实现。安徽、陕西 2 省,近期很快将实现省内共济,辽宁、黑龙江、湖北 3 省,将于年底前实现省内共济。
- 跨省:
- 试点运行:2024 年 12 月初,全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启动。目前,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甘肃部分地区已正式试点运行。全国已有 31 个地区(统筹区)已开通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包括河北省的石家庄市、唐山市等多地。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且个人账户上有富余资金,可使用医保钱包向参加基本医保的外地家人转账,实现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共济使用,但需转账人和收款人的地区均开通 “医保钱包” 功能。
- 未来规划:国家医保局表示,2025 年将加快跨省共济工作步伐,扩大应用地域范围。
不过,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会因各地医保政策、管理模式、结算方式等不同而受到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