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标准包括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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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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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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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部分面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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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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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崩症(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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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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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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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颅术后。
- 头面部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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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颅骨部分缺损或畸形,影响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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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皮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0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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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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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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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²,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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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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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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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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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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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视或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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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角膜斑翳或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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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一眼外伤后无虹膜;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力≤0.5。
- 肢体损伤 :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 其他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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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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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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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瘢痕面积<5%,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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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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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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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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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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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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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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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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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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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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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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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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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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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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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眼矫正视力≤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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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这些标准涵盖了多个身体部位和功能的损伤情况,评定时会综合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