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医保规定药品加价率的主要内容如下:
- 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 :
- 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 定点零售药店 :
-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 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 :
- 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 医保限价 :
- 药品价格不能超过医保限价,超出部分需患者自费。
- 中药饮片 :
-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 市场调节价药品 :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医保规定药品加价率的主要原则是:
-
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最高不超过200元。
-
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加价率由自主制定并公示。
-
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医保限价,超出部分需患者自费。
-
中药饮片的加价率不超过25%。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医疗机构和药店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